本篇目录:
- 1、中国从清末到现在的法律的主要变化过程是什么?
- 2、清末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 3、请概括清末《公司律》颁布的原因?
- 4、为何清末修律运动进展那么慢,日本很快就制定了六法全书?
- 5、试述清末礼法之争
- 6、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中国从清末到现在的法律的主要变化过程是什么?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清末至中华民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先秦时期 秦汉至清末 清末至中华民国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 王权神授、发有天定。
清末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特点:删繁就简。刑律共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比旧律减少四十七条。除掉民事内容。现行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4)地位: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朝法律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儒家伦理法制化: 清朝法律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中国的儒家伦理和道德观念,并将其制度化,体现在法律制度中。例如,强调孝道、忠君观念、礼法规范等,这些伦理规范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
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程序法草案,意味着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开始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人们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清末所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被迫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请概括清末《公司律》颁布的原因?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清末颁行的最早的商事立法是《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是《钦定大清商律》的组成部分,《钦定大清商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事法律,也是清末法律改革中颁布最早的新法。
倡导商业 倡导商业是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
清政府鉴于世界上商战日盛,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的法令,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公司律》一百三十条。
(2)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崛起。在“新政”期间,于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凯训练京旗陆军,到1906年末,北洋六镇的军队都抓在了他的手中。因此,在清末,袁世凯声名显赫,并可以左右朝政。
为何清末修律运动进展那么慢,日本很快就制定了六法全书?
③ 因时修律,世轻世重。历代统治者都根据形势 的变化和统治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法律。
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民国时期。
,清朝修律和明治制宪分权立法是没有可比性,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 清修律只是在内外压力之下,对清朝固有律法进行的有限修改。这些修改只是表面性的,象征性的,完全没有触及清朝统治的基础。
试述清末礼法之争
1、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一场围绕新刑律中是否应该加入传统礼教内容而展开的争论。
2、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两次大的礼法之争。第一次是在春秋战国时期,时隔两千多年以后,在中国由封建社会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清朝末年,法律思想领域中再一次出现了大的礼法之争。
3、【答案】:ABCD 清末变法修律中,“礼法之争”主要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
4、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5、礼法之争名词解释: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1、【答案】:C A、B、D均正确表达了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内容,C项错在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答案】:C ABD三项正确,均正确表达了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内容。选项C有误,清末,在司法机关的改革方面,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
3、【答案】:D 清末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但不能说完全普及。答案选D。
4、【答案】:C (1)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因此,A项错误。
5、【答案】:D 清末民商法修订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在编纂过程中,一方面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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